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4)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二十七条【电子送达确认】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二十八条【电子送达生效标准】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审判系统中全程留痕。完成有效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对同一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送达方式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二十九条【电子送达的附随职责】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应当同步通过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查阅、接收、下载相关送达材料。
第三十条【在线签名和确认】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各方诉讼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电子笔录】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等方式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电子卷宗档案】人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办理的案件,应当利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案件无纸质材料或者纸质材料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材料的,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同意,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卷宗代替纸质卷宗进行上诉移送。
第三十三条【在线执行程序】执行案件的在线立案、电子化材料提交、在线执行和解、在线询问当事人、电子送达等环节,参照诉讼案件相关规则办理。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财产查控系统、网络拍卖平台、信用惩戒系统等,在线完成财产查明、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和惩戒等执行实施环节。
第三十四条【刑事案件在线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自诉、速裁程序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在告知当事人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采取在线方式召开庭前会议、提讯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
适用在线诉讼的刑事案件的身份认证、电子材料提交、在线庭审条件和方式、在线庭审环境、在线庭审纪律、在线签名或者确认、电子笔录等规则,适用本规定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在线诉讼数据保护】在线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三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妨害诉讼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附则】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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