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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第十八条(开业申请材料) 筹建工作完成后,由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业:
(一)开业申请表,载明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开展支付业务类型等;
(二)支付业务规则及详细说明;
(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支付业务基础设施验收材料及应急预案;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验收材料;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标准符合和安全证明材料;
(六)公司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合规机制和退出预案等材料;
(七)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筹备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原筹备申请材料变动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合理要求的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关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开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将开业申请材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开业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人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应当颁发开业核准文件及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开业时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告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开业申请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股东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实际控制人名单及其财务状况;
(四)拟申请的支付业务类型;
(五)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六)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标准符合和安全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住所地与经营管理场所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管理场所应当与住所地保持一致。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支付业务且涉及实体特约商户的,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设立分公司。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向拟设立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在住所地设立分公司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变更审批事项) 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以下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需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住所、章程或者组织形式;
(二)变更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者最终受益人;
(三)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四)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终止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在完成支付业务许可证注销程序及支付业务退出工作后,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非银行支付机构退出工作由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负责,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具体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二十五条(业务专营)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机构制度建设)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措施,并报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持续的身份识别机制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按规定识别并核实用户身份,了解用户开户目的和交易背景,建立持续有效安全的身份识别机制。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主对客户和所拓展的特约商户采取持续有效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
第二十八条(核心业务管理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主完成所拓展的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协议签订、对商户进行持续风险监测等活动,不得将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核心业务外包。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清算机构报送完整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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