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题一:《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请介绍一下此项工作的准备实施情况。
沈亮: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也属于死刑案件。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规定,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死缓二审案件开庭,需要做方方面面的准备、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17日发出通知,就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重大意义。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防范冤错案件,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慎重。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确保相关工作要求不折不扣、有条不紊落实到位。
二是要严格依法做好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开庭审理死缓二审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重点审查对第一审判决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要参照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第二审开庭的经验做法,完善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和方式,确保庭审质量。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庭审质量的基础上,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提讯、开庭,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死缓二审案件开庭所涉人、财、物保障及相关问题。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公诉人和律师出庭,确保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顺利进行。
问题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有哪些考虑,坚持了哪些原则?请介绍一下。
周加海:《新刑诉法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发展,在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经验、需求的基础上,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作了系统规定。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实践需求、符合时代发展方向,是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立足点和努力追求的目标。为此,我们着重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治思维,遵循立法精神。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在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把依法解释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强调每一个解释条文、每一项解释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精神。涉及到诉讼权利的,必须充分保障;涉及到权利限制的,必须于法有据;涉及到审判职责的,必须严格落实。例如,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发现通过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形,此类行为影响恶劣,监外执行的期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类似做法。经研究,上述观点虽然具有实质合理性,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有关期间才不计入执行刑期,故司法解释无权作出规定,只能在将来修改立法时提出建议。又如,尽管死缓案件二审一律开庭有很多现实困难,需要做大量准备、协调工作,但考虑到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二审应当开庭,我们下定决心、克服困难,落实法律要求,写进解释条文。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具体体现。《新刑诉法解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全方位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例如,当前以组织、公司形式实施共同犯罪,上下游犯罪之间“协同作案”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导致有的案件的被告人多达几十人,相应还有几十名甚至上百名辩护人。对此类案件进行适当的分案审理,以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同时减轻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负担,是必要的、符合司法规律的。但经调研也发现,在分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限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质证权的问题。为此,《新刑诉法解释》确立以同案同审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的规则,规定分案审理必须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必要时可以传唤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又如,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等是否属于案卷材料、能否允许辩护律师查阅,理论上、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认识。为充分保障辩护权,《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