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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就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答记者问(2)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是人民法院践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意见》以此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为人民群众在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公正司法引领社会公正,是人民法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意见》要求,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促进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推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和发展发挥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指导意见》明确“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就是避免引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替代或者优先法律进行司法裁判”的误读和疑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脚”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一步理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则的内在统一关系。如《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忠于宪法法律,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第五条规定突出依法依规,即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先行释明法律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释法说理,以强调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人民群众的可接受度。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共有19个条文,对各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进行了系统全面部署,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方法以及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第二部分(第五条至第八条)根据审判实践,区分不同情形,细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内容。第三部分(第九条至第十条)规范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主要方法,包括解释方法和语言要求。第四部分(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配套机制,包括建立案件识别、类案统一、审判监督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建立裁判文书反馈改进机制等。第五部分(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制定细则和时效。

  问:《意见》的亮点有哪些?

  答:一是规范释法说理案件。针对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不知道哪些案件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问题,结合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和部分典型案例,综合考量社会关注度、争议度、案件主体以及是否存在道德评价、具有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导向等因素,《意见》第四条确定了六类应强化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在确定重点案件时,我们主要考虑到这六类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对于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型构具有较为明显的引导作用,且在法律解释中可以上升到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层面,更加有利于在司法个案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针对上述六类案件,由于具体案情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意见》倡导性地要求法官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给法官在多元价值评判、复杂利益平衡裁量以及核心价值观培育、引领、践行等方面提供释法说理指引,预留了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的空间。

  二是细分释法说理情形。《意见》第五至第七条以“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关联为切入点,分三种情形释法说理,为法官提供相对明确的实践指引,解决法官“不会用”的问题:一是有裁判依据的,先依法释明,再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法律依据阐释理由;二是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条规定以及刑事、行政案件裁判规则,《意见》第六条将案件范围限定为“民商事案件”;三是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法官应当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

  三是回应人民群众诉求。为让人民群众获得良好的司法体验,《意见》第八条规定了诉讼主体在诉讼文书中或者在庭审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用口头反馈、庭审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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