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研究起草了《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LWGLC@MOT.GOV.CN</A>。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路网管理处(公路执法处)(邮编: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
附件:1.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7年以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推进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全国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力遏制,多头执法、重复罚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治超执法形象明显改善,治超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在部分地区还存在着工作权责不明晰、协作机制不健全、执法流程不规范、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定点联合执法
(一)加快推进超限检测站标准化建设。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或优化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原则上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设置一个公路超限检测站,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货车流量小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设置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21年6月底前完成报批)在超限检测站前方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交通标志,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引导货车按序进站接受检测(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21年9月底完成),并接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市、县级公安部门负责,2021年12月底完成);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实施超限检测站标准化建设或改造,具备不停车称重检测和全业务上线办理条件。(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21年12月底完成)
(二)优化联合执法工作模式。结合实践情况,优化本区域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模式,公示联合执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2021年6月底前完成)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要共同商定驻站警力配置、勤务安排等事宜,公示联合执法人员相关信息,做好签到、移交等工作台账记录。未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要共同建立通知、出勤、处理、反馈等协作机制,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称重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部门及时到站依法处理。(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联合执法工作流程。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附件1)检测货车装载情况,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监督其消除违法状态,并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公安部门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实施处理(工作流程见附件2)。
(四)严格依法实施处理。对电子抓拍系统采集的货车违反站前禁令标志、逃避进站接受检测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公安部门要严格实施处罚和记分,并将处罚和记分信息及时反馈给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记分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责令立即整改。
二、强化流动联合执法
(五)规范流动联合执法模式。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健全协作机制,共同制定流动联合执法工作计划,细化流动联合执法勤务安排,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理;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理。流动联合执法人员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后,应统一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测和处理。超限检测点的设置(有关要求见附件3)应方便及时就近消除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配备便携式称重检测设备,满足流动联合执法工作需要。
(六)加强重点部位联合执法。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超限超载车辆通行规律,选取多发高发路段,实施重点整治,并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备案。利用技术监控设施(备),加强动态监测,联合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大重点整治路段以及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蹲守、尾随、盯梢执法车辆等干扰治超执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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