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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三、加强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
(七)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执法。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一步规范不停车称重检测,保障货车快捷通行;要严格落实入口称重检测数据联网上传工作要求;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驳载等行为,依法倒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寻衅滋事、堵塞车道、恶意冲卡以及其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八)加快推进重点货运源头清单管理。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梳理本区域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清单,明确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报请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九)加快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设备。引导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四类企业”“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加强货车装载情况远程监管,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市、县级交通运输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建立完善货运源头联合倒查机制。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核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对本地源头单位,要确认并固定证据,会同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外地源头单位,将有关证据信息移送或抄告至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源头单位要依法核实查处;对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源头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核实查处。对违法超限超载严重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约谈,加大监督和惩戒力度。(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快推进联网管理
(十一)建立完善治超业务协同办理机制。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共享道路货运“人车户”、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称重检测、联动管理等信息;公安部门要共享货车登记和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相关信息、电子抓拍和处罚等信息。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做到治超业务全面联网管理和全部线上协同办理(流程见附件4),全过程记录检测、认定、处罚等信息,实现货车自动称重检测、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违法超限超载自动报警、处罚结果信息自动转递,保障执法程序规范性和完整性,全面提高联合执法效能。
(十二)加快推进联网建设。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治超系统)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安交管系统)互联互通和协同办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完善治超系统,实现省(区、市)内联网运行。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设数据传输专线,开发相关接口,实现治超系统和公安交管系统省级平台联网对接。(北京、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省份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六、加快推动联动管理和信用治理
(十三)严格实施联动管理。公安部门通过公安交管系统自动将处罚信息转递给货车道路运输证、货车驾驶人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发证所在地和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所在地公安部门,由所在地公安部门通过公安交管系统自动汇总本区域货车、货车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违法超限超载信息,通过联网对接推送给所在地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依法实施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所在地同级公安部门;对不符合联动管理条件的,及时做好情况说明。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加强联动管理集中排查清理,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
(十四)强化信用治理。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超限超载运输信用评价办法,定期对货车、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实施风险预警监测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认定和发布工作,实施失信惩戒,鼓励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监督举报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对举报人依法予以奖励。
七、加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十五)开展“百吨王”专项治理行动。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百吨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顶格处理实施办法,组织相关单位,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精准查纠,形成“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对“百吨王”严重的地区或单位,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十六)开展异地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异地联合检查”专项行动,强化相邻省份重要区域、重点整治路段、重点货运源头治超执法。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总结经验,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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