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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八、强化治超执法条件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发挥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制定治超联合执法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将治超工作纳入市(县)级政府考核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切实形成治超工作合力。
(十八)加强条件保障。切实落实治超执法经费预算保障,满足实际执法工作需要,做好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的办公、住宿等服务保障。新(改)建公路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重要节点位置,设置技术监控设施(备),实施不停车称重检测、视频监控和自动抓拍。培育治超执法宣传团队,明确宣传经费和机制,创新宣传方式。
(十九)加强监测评价。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建立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数据监测评价机制,对各地市(县)电子抓拍、称重检测、处罚记分、源头倒查、联动管理,以及执法人员出勤、到位率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工作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备案。
(二十)加强执法监督。各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联合执法“十不准”纪律(附件5)。接受社会监督,依托12328、12389服务监督电话系统、政府机构网站邮箱、微信和微博等新媒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建立省级联合暗访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治超联合执法乱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将视情开展督导检查,对治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本通知从2021年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3.超限检测点设置要求
4.联网管理信息流转工作流程
5.联合执法“十不准”纪律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2020年2月1日

附件1
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轴数 车型 图例 总质量限值(吨)
2轴 载货汽车 18
3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27
铰接列车
载货汽车 25

4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36
35
铰接列车 36
全挂
汽车列车
载货汽车 31
5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43

铰接列车
5轴 铰接列车 43
42
全挂
汽车列车 43

6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49
46
49
46
铰接列车 49
46
46
全挂列车 49
46
备注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6.对于车货外廓尺寸超限行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在部署工作开展前,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专项整治前,重点检查其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9.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专项整治前,重点查纠其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违法行为。

附件2
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1. 通过交通标志和电子抓拍系统,引导货车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对于尚未完成电子抓拍系统建设的,由执法人员引导货车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
2. 对于电子抓拍系统采集的货车违反禁令标志、逃避进站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3. 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对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确认未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标准1吨以内的,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予以提示警告后放行。
4. 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制作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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