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4)
5. 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制作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人签字确认。
6. 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向驾驶人询问货车、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等相关信息,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式样见附件),将公安部门留存联交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违法当事人拒不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7. 公安部门执法人员收到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向驾驶人询问货车、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等相关信息,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按程序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人。
8. 公安部门实施处罚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门留存证据,由交通运输部门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放行时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称重和卸载单
(编号)
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车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车辆所属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号:
车辆装货场所: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吨
卸载前车货总质量:吨
卸载后车货总质量:吨
超限超载比例: %
超限超载比例=(卸载前车货总质量-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100%
驾驶人签名: (超限检测站或交通运输部门盖章)
年月日
(交通运输部门留存联)
称重和卸载单
(编号)
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车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车辆所属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号:
车辆装货场所: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吨
卸载前车货总质量:吨
卸载后车货总质量:吨
超限超载例: %
超限超载比例=(卸载前车货总质量-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100%
驾驶人签名:(超限检测站或交通运输部门盖章)
年月日
(公安部门留存联)
附件3
超限检测点设置要求
1. 功能定位:作为超限检测站的有效补充,是开展流动联合执法时实施现场检查处罚的重要场所,方便对超限超载车辆及时就近开展检测认定和违法查处。
2. 选址要求:位于区域公路网中货物运输的重要路段或节点,尽量靠近公路主线,通行条件较好,与公路主线可通过辅道、匝道等连接。辅道、匝道能满足大型货车通行需求。
3. 标志标线要求:在公路主线上设置醒目的禁令、指示等标志,在与公路主线连接处应设置减速标志标线和相应反光、防护等设施。
4. 外观要求:设有明显外观标识和标志标牌,标明该超限检测点的名称、主管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
5. 场地要求:满足大型货车停放、通行,且能存放卸载货物的非开放场所。
6. 称重设备要求:具有经质检部门检验检测合格的静(动)态称重设备。
7. 联网要求:具备有线或无线上网条件,满足通过治超系统和公安交管系统开展流动联合执法的联网需求。
附件4
联网管理信息流转工作流程
1 电子抓拍信息联网协同
1.1 通过交通标志和电子抓拍系统,引导货车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对于货车违反禁令标志、逃避进站接受检查的,电子抓拍系统自动记录违法证据并作唯一标识后,同步推送至公安交管系统和治超系统。
1.2 公安部门对电子抓拍系统推送的证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执法流程通知货车驾驶人接受处理。
1.3 公安部门通过公安交管系统对接治超系统,实时向交通运输部门转递违法行为处理结果。
1.4 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系统中,通过唯一标识,逐一对电子抓拍系统的处罚结果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处理到位。
2 定点联合执法信息联网协同
2.1 对于进入超限检测站的货车,交通运输部门登录治超系统,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对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通过共享公安交管系统机动车基础信息,利用称重检测系统自动检测、记录货车车辆号牌、车货总质量、轴型等信息,自动判别货车是否超限超载。
2.2 经检测确认未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标准1吨以内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予以提示警告后放行,并在治超系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2.3 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消除违法状态,在治超系统中采集并填写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卸载前车货总质量、卸载后车货总质量、超限超载比例等信息,通过询问驾驶人,采集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道路运输证号、从业资格证号、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车辆装货场所等信息,在治超系统中制作称重和卸载单。称重和卸载单经唯一标识后,推送至公安交管系统。
2.4 公安部门在公安交管系统中收到称重和卸载单信息后,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道路运输证号、从业资格证号、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车辆货物装载源头等信息,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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