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新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3月1日实施 北京“把老城整体保护作为重中之重”(2)
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名城保护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支持学校开展与名城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条例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同时,注重改善人居环境。区人民政府引导、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自愿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公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貌保护要求,对受托管理、申请腾退的直管公房进行保护性修缮,逐步恢复原有院落格局,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合理使用腾退空间。
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单位最高罚50万</STRONG>
条例明文规定未履行保护责任者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出了详细罚则。
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历史建筑损毁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
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或者预先保护对象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法恢复原状的,处历史建筑或者预先保护对象重置价三倍至五倍罚款。
条例明确,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未报批保护设计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保护设计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不利后果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enpcontent--><!--enpproperty 8440275</articleid><date>2021-02-25 12:11:23:0</date><author></author><title>北京“把老城整体保护作为重中之重”</title><keyword></keyword></subtitle>新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3月1日实施 </introtitle><siteid>4</siteid><nodeid>20908</nodeid><node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name><nodesearch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searchname><picurl><picbig></picbig><picmiddle></picmiddle><picsmall></picsmal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1-02/25/content_8440275.htm</url>http://m.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1-02/25/content_8440275.htm</urlpad><liability></liability><sourcename>法治日报——法制网</sourcename><abstract></abstract><channel>1</channel>/enpproperty-->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