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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即可开工建设 雄安出台20条意见优化营商环境(2)
一、全面提升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STRONG>
1.落实项目建设承诺制。</STRONG>对企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实行“容缺审批”“先建后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即可开工建设,实现“拿地即开工”。
2.实行环评永久备案试点。</STRONG>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备案管理,不再审批。
3.压缩项目审批时限。</STRONG>充分发挥“一会三函”优势,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审批人员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严格执行 “一个窗口接收、一个平台受理、一个图章审批”的一站式审批流程,将项目立项到开工建设审批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内,其中“一会三函”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4个工作日内。
二、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STRONG>
4.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STRONG>积极推进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政务服务事项95%以上网上可办。加快推进“一窗通办”,对全部行政许可事项一窗受理。进一步精简企业准入注册审批流程,推行企业变更(备案)秒批承诺制,搭建企业变更(备案)秒批系统。加大“京津冀+雄安(3+1)”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力度,2021年2月底前试行北京与雄安新区“跨省通办”相关业务办理工作。全力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24小时不打烊,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提升智慧办税水平,搭建24小时办税服务渠道,简化退税资料传递,平均办理退税时间缩短40%以上。
5.持续加大帮办服务力度。</STRONG>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实行全程帮办。成立项目审批服务专班,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切实做到“审批不见面、办事不求人、最多跑一次”。搭建企业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检索、订阅、匹配服务,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实施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三、全面提升企业融资服务保障水平</STRONG>
6.不断强化企业融资服务保障举措。</STRONG>拓展资金渠道,用好央行再贴现、再贷款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发行“双创”债券。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建立政府担保体系,充分利用河北金融服务平台,用好无抵押信用类“信易贷”等金融产品,适时出台相应信贷补贴政策。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设立雄安股权交易所,吸引奖励创投基金,发挥雄安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构建国家级产业基金集群,发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天使、创业VC、并购PE基金体系。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开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和投贷联动试点,探索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证券化融资。落实国家对于新区企业IPO、新三板挂牌、再融资、绿色债券等资本市场绿色通道,给予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推进未弥补亏损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上市试点。鼓励企业利用内外两个市场融资,开展QFLP、跨境人民币贷款、自贸债等试点工作。建设金融资源集聚区,发挥“全国金融改革先行区”政策创新优势,助力企业开展金融创新,推动企业投融资汇兑实现更高水平自由便利化。
四、全面提高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用气保障效率</STRONG>
7.提高土地供应效率。</STRONG>对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地块,优质高效做好群众征迁、绿色拆迁、土地一级整理等工作,确保按照项目需求及时供地。
8.提高用电审批效率。</STRONG>打通电网办电业务系统与雄安政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实现办电营业人员线上获取“电子证照”,供电企业责任环节用时不超过10天,其中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2天。
9.提高用水、用气接通效率。</STRONG>将供水、燃气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将用户参与环节减少为“用户申请、现场踏勘、装表接通”3个环节,报装申请材料压减至1份,从用户申请至通水、通气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不包含外线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用户内部工程施工及气密性试验等时长)。
五、全面打造优质高效的政策服务环境</STRONG>
10.大力推行疏解招商“一条龙”服务。</STRONG>聚焦“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要求,建立健全重大疏解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跟到底”的协调服务机制。
11.进一步促进产业聚集。</STRONG>加快重点产业亟需的共性技术平台、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对参建企业和有意向参与新区投资建设企业在新区注册公司的,全程协助做好手续办理、经营权限增设、专业资质认定等工作。鼓励落地企业优先参与新区开发建设特别是智慧城市和智慧体验场景落地项目建设,为企业举办有重大影响力的展览、会议等活动提供政策补贴和便利条件。用足用好自贸区政策,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自贸区服务专柜。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金融业开放。对形成知识产权必需的科技创新类制造业及其上游产业,全部按照新区产业“白名单”政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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