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答记者问(3)
记者:电子数据审查是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重点。我们注意到,《规定》设置专章对此进行规定,可否介绍一下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审查需要注意哪些方面?</SPAN>
孙谦:</SPAN>对于电子数据审查,《规定》结合电子数据特点和办案实践总结,设置了四点总体要求。
一是注重审查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我们知道,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固有属性,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的一种,也应围绕“三性”开展审查。《规定》对此分别提出了“三性”审查的基本要求。其中,客观性审查包括真实性和完整性两方面审查。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性,我们在审查电子数据时,既要关注其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也要关注在收集提取之后是否被增加、删除、修改。如果存在被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也就难以完全保证。
二是注重挖掘同一电子数据往往具有的多元关联证明作用。由于电子数据记录信息的丰富性,一份电子数据往往可以证明多方面的案件事实。因此,审查电子数据时,要注重从多个角度挖掘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多元关联,充分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明作用。
三是注重加强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电子数据的广泛出现加上它具有的多元关联证明作用,为办案提供了更多的证明支持。在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中,要更加重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运用,加强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撑、相互补强,拓展案件证据的收集范围,拓宽证据的审查视角,丰富证据的运用方式,构建更加完整、细化的指控网络犯罪的证据链。
四是注重加强对瑕疵电子数据的审查。对于收集、提取程序有瑕疵的电子数据,经补正或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的,或者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情形的,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记者:我们注意到,相比较以往的程序性规范,《规定》在出庭支持公诉一章特别强调了举证方式以及对电子数据的法庭说明,有一定的创新性。请介绍一下作出这一规定的考虑。</SPAN>
孙谦:</SPAN>与其他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特殊的属性,比如技术性强、相对抽象、数量众多等,这就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举证时,要采取合适的举证方式,直观展示电子数据,要展示的清楚,让法庭听得懂。《规定》第四十七条根据电子数据的特性,对网络犯罪案件法庭举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方面,考虑到电子数据具有抽象性,通过特定的网络环境和电子设备等载体来展现。实践中多采取多媒体演示的方式举证。《规定》借鉴实践做法,提出公诉人出示证据可以借助多媒体示证、动态演示等方式进行。另一方面,考虑到电子数据往往数量众多有时还是海量级,对于公诉人而言,出示电子数据时,既要做到“读得懂”,让参加庭审人员了解电子数据的基本情况;又要做到“说得清”,从众多的电子数据中梳理出案件的脉络,展示行为轨迹和案件争议焦点。因此,《规定》提出,在法庭出示电子数据时,检察官应当从电子数据的来源、形成过程;电子数据所反映的人员关系、资金流向、行为轨迹等案件事实;电子数据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的相互印证情况,对电子数据进行针对性地说明。
此外,考虑到电子数据技术性强,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需要专门的说明解读,出庭检察官自身专业背景有时难以胜任。《规定》提出,必要时,可以向法庭申请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相关技术操作,并就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记者:《规定》特别提出要建立检察技术人员、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制度,而且在不同诉讼环节作了细化规定,较传统办案模式,应该说是一个突破、创新。设置这样的规定,有何特别的考虑?</SPAN>
孙谦:</SPAN>当前,网络犯罪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案件涉及的一些内容已经远远超越了办案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范围。如何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办案人员自身提升能力是一个方面,很重要的是要加强专业技术支持,把技术深度融入办案之中,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为此,《规定》立足办案与技术融合的理念,专门提出要建立检察技术人员、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与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并在各个诉讼环节都相应设置了具体规定,以更好发挥技术对办案专业支持作用,形成办案合力,提升办案潜能。
《规定》尤其强调要发挥好检察技术人员对办案的专业支持作用。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考虑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主要是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而大量的普通案件的专业辅助,全流程参与案件办理,则更多需要检察技术人员的支持。
为此,《规定》设置了7个条款强化检察技术人员支持参与办案。其中,在参与方式上,《规定》提出,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吸收检察技术人员加入办案组辅助案件办理。检察技术人员作为办案组的成员,全程参与案件办理,提供专业辅助支持,将有力提升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检察技术人员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为保持鉴定人身份的中立性,其不能再作为办案组成员参与办案。在参与环节上,《规定》分别从引导取证,案件审查、自行侦查、庭前会议、庭审等环节,对检察技术支持参与办案进行了全流程的规定。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