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保险公司在决定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对拟任人员进行必要的履职调查,确保拟任人员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文件;
(二)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四)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承诺书;
(五)拟任人最近三年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核准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行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二)通过谈话方式,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素质,如对公司治理、业务发展、法律合规、风险管控等问题的理解把握,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任职中断时间超过一年的除外:
(一)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转任同类保险公司董事长以外的董事、监事;
(三)在同类保险公司间转任同级或者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调任、兼任或转任的同级机构职务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调任、兼任或转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后,拟任职务对经济工作经历及金融工作经历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或者对专业资格的要求高于原职务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任职中断时间,自拟任职人员从原职务离职次日起算,至拟任职务任命决定作出之日止。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过程中或任职中断期间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的,其任职保险公司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报告材料:
(一)任职报告文件;
(二)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任职资格报告表;
(三)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最近三年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发现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可以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
(二)从核准任职资格的岗位离职;
(三)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五)被判处刑罚;
(六)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第(三)至(五)项规定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解除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未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保险公司确有需要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累计临时负责期限内,可以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更换临时负责人的,保险公司应当说明理由。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