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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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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严相济 重在转化 最大限度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优势 </P>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P>
<P>  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主题),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P>
<P>  记者: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P>
<P>  史卫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P>
<P>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不能适用。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牛某非法拘禁案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二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其他类型犯罪比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犯罪不能适用。三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可能的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即,如果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法院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比如,我们发布的胡某某抢劫案,抢劫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测算胡某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因而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还有,发布的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李某虽触犯两罪,但综合全案事实、社会调查情况以及犯罪后表现,依据有关量刑指导意见,李某的综合刑期应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因而也对其附条件不起诉,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四是符合起诉条件。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条件的,应直接依法适用不起诉,不能以附条件不起诉代替不起诉。五是有悔罪表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列举了几种情形,主要包括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力减少或者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犯罪中止,等等。</P>
<P>  总之,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检察机关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这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实践中有一些符合这些条件,但因帮教条件不具备等原因而没有被附条件不起诉。今后,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合理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P>
<P>  记者: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验期限是如何设置的?是否可以调整? </P>
<P>  史卫忠: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需要设置六个月到一年的考验期,考验期的长短要与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主观恶性大小相适应。在此期间,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检察机关将根据社会调查情况,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犯罪原因和回归社会的具体需求等设置附带条件。考验期间,未成年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漏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检察机关所附条件情节严重的,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就是因违反考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考验期间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余4个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况。</P>
<P>  当然,考验期限并非一成不变。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不同情况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比如,发布的胡某某抢劫案,鉴于胡某某表现良好、考上大学后角色转变等情况,检察机关组织家长、学校、心理咨询师、社区召开“圆桌会议”听取各方意见。经综合评估,各方一致认为原定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已不适应当前教育矫治需求,有必要作出调整。检察机关决定将胡某某的考验期缩短为八个月。同样,根据教育矫治需要,检察机关也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限。</P>
<P>  记者:“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具体指什么? </P>
<P>  史卫忠: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是指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接受一系列的矫治和教育项目,主要包括:(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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