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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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四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P>
一、请介绍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指导思想</P>
答: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制度日益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发多见。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相关工作,完善质押股票处置变价流程,对于维护当事人、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保全和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该股票已质押给他人,为保障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往往会尽量多的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以在实现质押债权的基础上尽可能清偿案件债权,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风险。与此同时,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后,质权人无法按照协议自行对质押股票进行变价,也容易使其错失商业良机,不利于质权人实现其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底印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中提出了构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思路。</P>
因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涉及协助机关冻结系统的改造,《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即与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法律、技术等部门就新型冻结方式的技术实现路径进行反复研究,并最终确定了《意见》规定的方案。同时,虽然《意见》仅规范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相关工作,但为避免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与其他冻结质押股票的有权机关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冻结质押股票的主要部门进行会商,并以联合会签的方式印发该《意见》。</P>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P>
一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在执行质押股票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同时,也要尽可能降低对债务人、质权人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低对证券市场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P>
二是服务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意见》出台过程中,一方面,我们着力解决质押股票冻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保障股票质押权利行使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股票质押市场化运行规则和有关行政监管规则。《意见》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质权人处置变价股票时仍然要遵守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P>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质押股票超标的额冻结、被冻结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质权人无法自行变价等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案,着力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尽可能释放冻结财产的经济功能,不断增强证券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P>
四是依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执行程序也不例外。一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实现质押债权;另一方面,质权人也应当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之下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变价,防止质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这是公正司法在执行领域中的具体体现。</P>
二、《意见》与《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有关质押股票冻结规定的关系是什么</P>
答:刚才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中提出了构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思路。《意见》则是对《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基础上,《意见》就如何冻结质押股票、上市公司如何准确披露股票被冻结情况、质权人如何申请自行变价等问题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实践中人民法院和协助机关更好把握适用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意见》过程中,也要注意以下问题:</P>
一是,《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时应当提前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意见》对此没有强调,而是在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准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时冻结债务人的资金账户。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1.冻结资金账户的目的是防止股票变价款进入资金账户后被恶意转移。但按照《意见》确定的新型冻结方式技术实现路径,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后,并非所有的质权人都会申请自行变价股票,冻结质押股票时提前冻结资金账户,不仅必要性不足,而且也会徒增执行成本。2.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甲法院在先冻结了质押股票但未冻结资金账户或者轮候冻结资金账户,乙法院在先冻结了资金账户但未冻结或者轮候冻结质押股票,股票变价款进入资金账户后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参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并考虑到资金账户的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冻结质押股票的效力应当及于进入资金账户的股票变价款,甲法院对变价款为在先冻结,相关法院可以依此进行解决。当然,为尽可能减少争议,执行法院在冻结质押股票尤其是通过证券公司协助冻结质押股票时,可以一并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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