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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通报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状况 发布十大典型案例(3)
近年来,全省法院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着力为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罂粟壳内的“有毒物质”虽然含量不大、纯度不高,但其成分同样包括吗啡、可待因、那可汀、罂粟碱等,长期食用容易成瘾,还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甚至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国家早已明文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本案申某、龙某为牟利动歪脑筋,心存侥幸,用罂粟壳熬制麻辣烫底汤,受到法律严惩。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 徐某、黄某、雷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STRONG>
【基本案情】</STRONG>
被告人雷某与其妻子经营养殖场,2019年5月受某饲料公司委托养殖生猪,黄某代表该饲料公司管理养殖场。养殖场饲养的大量生猪出现不进食,体表长痘、溃疡甚至病死的情况后,黄某要求雷某尽快将病猪出售。2019年8月,雷某将15头病猪出售给被告人徐某,后3头病猪死亡。徐某某先将屠宰的3头病猪肉与其它有检疫合格证的猪肉混合进行贩卖。后贩卖剩余7头病猪肉共280.26公斤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检验,查获的猪肉为有病害猪肉产品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产品。
【裁判结果】</STRONG>
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黄某、雷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病猪仍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协商并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决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黄某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雷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STRONG>
猪肉是最常见的肉类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品及其肉类、肉类制品”。依照刑法规定,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品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被告人将未经过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肉出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和预防功能,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某人民检察院诉蒋某、曾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STRONG>
[基本案情]</STRONG>
自2016年7月始,蒋某等人使用购进某公司的“高级精制盐”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雪天”牌加碘食用盐,进行变更包装后销售至市场。2017年8月22日,蒋某、曾某等5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1月5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蒋某、曾某等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消除危险、采取措施收回假冒的碘盐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STRONG>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曾某等人生产、销售假盐,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了侵害的危险,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蒋某等人消除危险,采取措施收回其生产或销售的假冒碘盐,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STRONG>
本案系我省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全省法院系统第一起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多名被告生产、销售假盐,已构成共同侵权,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主动提起公益诉讼,不仅维护了社会正义,也在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中展现更多的参与性与威慑力。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也当庭向社会公众道歉,接受法院判决,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此案庭审和宣判时还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盐务局代表等20余人及新闻媒体记者等参加了旁听,社会反响良好。
案例五某烟酒超市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STRONG>
[基本案情]</STRONG>
2019年10月4日,高某在某烟酒超市购买了两瓶贵州茅台酒,并支付价款4600元,该超市出具一张加盖烟酒超市公章的送货单,送货单载明两瓶茅台酒的型号分别为7161781660、7047929010,总价为4600元。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打假员)对案涉两瓶茅台酒的真假进行鉴别,鉴定结果为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高某遂起诉请求某烟酒超市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STRONG>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烟酒超市销售的两瓶贵州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烟酒超市作为销售高档烟酒的专业经营者,对于假酒应具有更高的防范意识和更多的防范措施,其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出售,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遂判决某烟酒超市退还高某货款4600元,支付赔偿金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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