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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负责同志就《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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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民政部负责同志,请其就出台《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的联合发文单位达22家之多,据我们所知,这也是多部门首次专门就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联合出台的重磅文件,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社会组织要依法登记、依法运作,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是法治国家,支持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运作、维护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正当权益,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同时,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也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明显减少,社会组织生态空间日渐清朗。但近年来受利益驱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一些地方非法社会组织又有所滋长。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非法社会组织历来工于“蹭热点”,窥伺国际、国内环境中蕴藏的“商机”,以便牟取非法利益,对此,我们必须警醒。这次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亮利剑、出重拳,目的就是绝不允许非法社会组织成为“十四五”开局起步的“绊脚石”。一方面,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18个部门将联合开展为期3个半月的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3月20日,召开了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电视电话会议,向全国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此次专项行动,是继2018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来的第二次专项行动。相比第一次专项行动,这次行动规模更广、参与部门更多、打击力度更强、措施更严厉,必将对非法社会组织形成压倒性态势。另一方面,民政部联合21个部门印发了这个《通知》。联合发文参与部门之多、涉及面之广、对策之精准,都是前所未有的,这既说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也说明各部门的心是齐的,认识是一致的,这对深入持久地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必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二、《通知》以“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为标题,非常有力度,请问这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相比,非法社会组织飘忽不定,“神出鬼没”,但非法社会组织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它们非常需要宣传渠道、活动场所、资金来源、网络营销平台以及各色人等的“捧场”,离开了以上条件的支持它们是无法存活的。所以《通知》开宗明义,着眼点是铲除非法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土壤,体现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思维,找准了非法社会组织的“七寸”。比如,如果大家不去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对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奖牌、证书等不感兴趣、不“知假买假”,非法社会组织就没有了骗钱敛财的市场;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社会组织及人员的活动时,若事先“验明正身”,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背书,非法社会组织就无处扩大其影响力;如果党员干部慎友慎独慎微,随时随地牢记党纪国法,依法依规参加社会组织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唬弄公众的“权威背景”就会灰飞烟灭;如果各种公共活动场所不“唯利是图”,特别是一些标志性的会议场馆若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乐园”,非法社会组织就没有了表演的“舞台”等等。因此,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有责,社会方方面面也都有责、有戒,只有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都来共同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通知》提出的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的目标。

  三、《通知》的核心精神和内容是什么?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通知》的核心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不得一提高”,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倡导性要求和禁止性规范,再一一对应处理措施,可操作性强。 “六不得一提高”基本涵盖了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的必要条件、必要支撑和养分来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精准武器。非法社会组织具有隐蔽性、随机性、分散性等特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发现难、取证难,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打击难度大。如果仅就打击而打击,我们玩不起这种“捉迷藏”的游戏,因为我们的人力、手段、时间和精力都很有限,“捉迷藏”难以达到治本的效果,往往会使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陷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状态。因此,《通知》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教训,根据近年来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新特点和新动向,从切断非法社会组织的营养来源入手,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所、空间、宣传渠道、人员支持等各个环节进行封堵,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可能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全面加强对各类合法主体的管理,力求通过管住合法,达到制止非法的目的。实践证明,只要“六不得”中涉及的单位、个人都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非法社会组织必将因“缺氧”而慢慢死亡;只要“一提高”提出的目标能够顺利实现,从事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不法分子气焰必然会受到极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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