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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3)
<P>  关于基数计算方式,著作权法规定赔偿数额计算基数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规定的计算基数为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种子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是先按照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按照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即规定了先后次序,而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未规定计算基数的先后次序。为解决与各部门法衔接的问题,《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P>
<P>  需要指出的是,填平性赔偿数额即基数和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当分别单独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为1倍,那么被诉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总额应当为填平性赔偿数额加上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即为基数的两倍。</P>
  七、关于倍数的确定</P>
<P>  倍数是决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另一关键因素,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倍数幅度范围内依法确定。在确定倍数时,不仅要考虑到侵权人过错程度、情节严重程度、赔偿数额的证据支持情况等,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和刑事罚金的关系。此外,倍数可以不是整数。</P>
<P>  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问题,三者在价值取向上不完全一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也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为加大侵权制裁力度,《解释》第6条规定,不能因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而减免民事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为避免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解释》第6条第2款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已执行完毕的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情况。</P>
  八、关于生效时间</P>
<P>  《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但著作权法、专利法2021年6月1日才生效,那么2021年1月1日至6月1日受理的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案件,如果当事人请求惩罚性赔偿,能否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确定惩罚性赔偿?鉴于民法典作为专利法、著作权法等部门法的上位法已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据民法典确定惩罚性赔偿,并无法律上的障碍。至于倍数的幅度范围,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法的具体规定。</P>
  九、关于防止惩罚性赔偿滥用</P>
<P>  提高侵权赔偿数额是加大侵权惩处力度的手段之一,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赔偿数额越高则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大、效果越好,惩罚性赔偿数额必须根据在案证据依法合理确定。为确保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避免实践中滥用,一是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解释》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基数计算、倍数确定等作了明确规定,涵盖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全部要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也给当事人以稳定的预期,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用好、用到位,从裁判规则上为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提供了保障。二是通过典型案例加强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5日专题发布了6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以便进一步准确把握《解释》条文的含义。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推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阻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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