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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立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
为打破“信息孤岛”,提升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水平,《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司法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互联互通。
青海省发改委副主任张忠良介绍,《条例》遵循立法为用,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范围,要求政府部门在日常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科研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表彰奖励等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查询相关主体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不断扩展应用场景,以用促建,“力求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激励奖惩措施有法可依</STRONG>
由于失信惩戒措施对信息主体的影响比较大,国办发〔2020〕49号文件明确要求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应确保过惩相当,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条例》根据这些要求,对失信惩戒方面的内容作了慎重规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定期更新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实施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被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信息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对于惩戒措施,《条例》针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有区别地进行了规定。
对一般失信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等。
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认定依据、标准和程序”进行。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除采取第二十六条惩戒措施外,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获得相关奖励和荣誉;撤销已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等。
同时,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
对于奖励措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明确,包括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扶持政策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提升信用等级,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等。
依法设定法律责任</STRONG>
为了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刚性,明确相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六条针对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息提供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泄露、篡改、毁损公共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未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未向社会无偿提供查询服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处理异议和信用修复;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等。
雷霆介绍,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为解决有些行为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操作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与其他国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七条针对利用虚假的信息主体授权文书等材料获取公共信用信息和未经信息主体授权将公共信用信息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enpcontent--><!--enpproperty 8488031</articleid><date>2021-04-21 11:29:36:858</date><author></author><title>青海立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title><keyword></keyword></subtitle></introtitle><siteid>4</siteid><nodeid>20908</nodeid><node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name><nodesearch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searchname><picurl><picbig></picbig><picmiddle></picmiddle><picsmall></picsmal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1-04/21/content_8488031.htm</url>http://m.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1-04/21/content_8488031.htm</urlpad><liability></liability><sourcename>法治日报——法制网</sourcename><abstract></abstract><channel>1</channel>/enp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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