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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个人信息保护,规范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5月26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6011239/66022182

电子邮箱:sqs@miit.gov.cn</A>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
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指移动智能终端中运行的应用程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App开发运营者,是指从事App开发和运营活动的主体。
本规定所称App分发平台,是指通过应用商店、应用市场、网站等方式提供App下载、升级服务的软件服务平台。
本规定所称App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是指相对于用户和App以外的,为App提供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封装、加固、编译环境等第三方服务的主体。
本规定所称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能够接入公众网络,提供预置App或者具备安装App能力的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主体。
本规定所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为App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App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健全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策标准规范等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及对App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指导。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App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通过欺骗、误导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切实保障用户同意权、知情权、选择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
相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开展App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评估、认证。
第六条从事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应当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由用户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自愿、明确的意思表示。
(一)应当在App登录注册页面及App首次运行时,通过弹窗、文本链接及附件等简洁明显且易于访问的方式,向用户告知涵盖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类型、保存期限等内容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二)应当采取非默认勾选的方式征得用户同意;
(三)应当尊重用户选择权,在取得用户同意前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不得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用户同意;
(四)应当在对应业务功能启动时,动态申请App所需的权限,不应强制要求用户一揽子同意打开多个系统权限,且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更改用户设置的权限状态;
(五)需要向本App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用户告知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事项,并取得用户同意;
(六)处理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对用户进行单独告知,取得用户同意后,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七条从事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从事超出用户同意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一)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频次、精度等应当为服务所必需,不得超范围处理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本地读取、写入、删除、修改等操作应当为服务所必需,不得超出用户同意的操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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