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九厅负责人就《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答记者问(3)
<P align=justify> 5.专项行动提出要重点推动旅馆、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的整改。为何如此重视这个问题?检察机关如何推动解决? </P>
<P align=justify> 答: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往往与其所处的不良环境有关。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已成为不法分子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高发地,大量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在上述场所中。一些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管理不严,也容易让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气,对未成年人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作出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禁止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区域,补充了有关服务的限制性规定,完善了经营者的提示义务。</P>
<P align=justify> 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注意配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烟草专卖等相关部门,推动整改以下问题:一是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违法接待未成年人问题。要求住宿经营者履行询问、报告和联系的法定义务,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住宿经营者,要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二是学校、幼儿园周边违法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问题。督促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罚款等处罚。三是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烟、酒、彩票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等问题。督促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惩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P>
<P align=justify> 6.专项行动提出要加强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重点领域的治理。这些重点领域是怎么确定的?其中提出推动解决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具体怎么开展? </P>
<P align=justify> 答:检察机关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检察机关勇于担当的责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为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目前,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已由点到面,全面开展。办案中我们发现,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涵盖领域和监督对象多样化,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均有可能涉及。检察机关牢牢抓住“公共利益”这个核心,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政策,在专项行动中确定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期盼解决的重点问题。比如,涉及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文具、儿童出版物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联系密切,关系到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必要重点保护。</P>
<P align=justify> 近年来,网络成为人们的基本生活方式,给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网络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有毒有害信息,网络游戏沉迷、网络侵害等等。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网络对他们的影响更为长远、深刻。比如,在惩治涉疫情犯罪中,就出现了一些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网络保护专章,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专项行动提出推动解决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检察机关要注意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二是加大对网络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促进提高对青少年用户的识别精准度,清理青少年专属内容池,解决“儿童、青少年模式”流于形式的问题。三是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解决实名认证、适龄提醒、产品或服务本身不能故意含有诱导沉迷的设计、不得提供不适合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对用户在线时段和时长进行限制等问题。四是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和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等等。</P></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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