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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开征求《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的管理,我们修订形成了《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中宣部印刷发行局,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箱:<A href="mailto:ysfzc@sina.com">ysfzc@sina.com</A>。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9日。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1年4月29日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印刷供给质量和水平,推动印刷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二)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1台以上最近10年(截至提交申请的日期)生产的且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自动对开胶印、柔印印刷设备,或1台生产型数字印刷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除应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企业可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对港澳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或其他特殊经济区域印刷业投资实施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二)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二)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二)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1台以上最近10年(截至提交申请的日期)生产的且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多种类型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类别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出版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其中,以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申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以数字印刷方式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出版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其中,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或以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申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及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经营活动,应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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