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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5月10日,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进一步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职能、提高执行监督精准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民事执行监督”主题),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是“民事执行监督”?包括什么样的监督范围?</SPAN>
答:</SPAN>民事执行监督以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并由“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注重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包括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 请问制发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SPAN>
答:</SPAN>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016年,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执行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问题予以明确。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 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就“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求在破解“执行难”“执行乱”中与人民法院形成合力,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依法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执行监督案件48620件,提出检察建议37427件,法院同期采纳36754件。但是,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存在配套规定不足、监督质效不高、各地工作不平衡、人员力量与监督职能不匹配等问题。
此次制发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提供办案指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起步较晚,案件大量分布在基层,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配备和队伍专业化建设都存在较大提升空间。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但缺少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问题的具体规定。2016年的“两高”会签文件虽然进一步明确了监督实践中的基本问题,然而,相较于日益丰富的司法实践需求,民事执行监督仍然面临规范缺失和滞后的制度困境。通过制发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旨在促进对法律适用、监督理念和司法政策的进一步厘清,也将积累的成功经验予以推广,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二是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自身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视,在监督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同时增强社会认知度。总体说来,民事执行监督虽然在案件数量上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但是监督质效不高,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较少。本次制发指导性案例,共有106件案例入围备选,通过层层筛选、多方征求意见,高检院最终选择了3件违法情形突出、监督效果良好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通过梳理总结相关检察院在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上作出的努力,督促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视。对符合依职权监督条件的案件,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提升监督广度;对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分析研判,积极提出类案监督意见或工作建议,夯实监督深度。
3.本批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有哪些特点?</SPAN>
答:</SPAN>本批3个案例分别来自江苏、湖北和黑龙江,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重点围绕法律适用问题和违法执行问题。其中,检例108号案例主要涉及“诉讼保全中的担保”与“反担保”的认定,以及区分“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适用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检例109号案例主要涉及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及相应违法情形的监督;检例110号案例主要涉及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
二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3个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均不仅限于发出检察建议,还积极跟进关注了检察建议采纳、违法行为纠正、当事人程序及实体权利保护的后续情况,实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检例108号案件已进行了执行回转,相关当事人已将执行款返还监督申请人;检例109号案件已撤销了司法拍卖,就该案造成的财产损害,人民法院已判令相关当事人赔偿监督申请人财产损失及相应利息,就该判决的履行,双方已达成具体的履行协议;检例110号案件已撤销原执行裁定,解除对监督申请人工资账户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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