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2)
三是针对部分检察建议未能及时得到回复、未被采纳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跟进监督,包括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也包括原监督机关再次监督。检例108号案例和检例110号案例均属于检察机关依法跟进监督的情形。
4.请介绍一下本批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SPAN>
答:</SPAN>一是有利于各地准确理解和把握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审判和执行程序分工不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定,执行程序通常不应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执行依据予以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否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比如检例第110号案例,“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虽然是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才明确表述的,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基本原则、程序一直是确定的,这一规定只是对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既有规则的重申。
二是有利于指导各地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及执行工作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5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检例第108号案例中涉及到的质权人为申请解除对质物的冻结,向法院承诺对申请解除冻结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不是对出质人债务的保证,不能理解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其财产属于违法。值得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中将案外人认定为保证人,意味着令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保证责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确定。
再比如,理解和把握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已设立质权的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不影响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检例第108号案例中,当事人作为存单的质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冻结,人民法院在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享有质权时应解除对涉案存单的冻结。诉讼保全申请人若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如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不能解决双方争议,则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是有利于指导各地重视和把握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的平等保护。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事关交易安全、社会诚信和家庭稳定,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既要注意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要注意可能存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另一方利益的情形,特别是要防止简单化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当前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既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保护未共同举债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如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经由审判程序认定,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四是有利于指导各地正确理解把握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其意思表示性质认定错误,并据此裁定执行其财产的行为不服,属于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而非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对该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复议程序,如人民法院引导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指引有误。在检例第108号案例中,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驳回起诉亦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当事人就涉案存单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审理,并对其提出的确权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判,而不应指引其另行提起普通确权诉讼主张质权。
五是有利于指导各地把握线索来源与监督履职的关系。实践中,检察机关需要面对大量纷繁复杂的线索来源,线索来源不等同于违法行为,不等同于监督履职,检察机关需要通过调查核实查明违法情形是否属实,并据此决定是否提出监督意见。比如,检例第109号案例中所涉及的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是实践中监督申请人集中反映的一类问题,尤以土地、房产和重大设备价值评估为多发领域,评估结果失实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线索来源,人民检察院应据此重点审查是否由于存在违法情形导致评估结果失实,查明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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