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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3)
六是有利于指导各地切实关注检察建议的采纳和回复情况,依法做好跟进监督。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不能发出检察建议就简单了结,还要积极持续关注检察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当事人程序及实体权利保护的后续情况。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以及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促,或者跟进监督。
5. 当事人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SPAN>
答:</SPAN>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时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会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了监督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检察机关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除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外,检察机关也将不予受理。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将以贯彻落实民法典为契机,用好“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监督理念,持续关注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克服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起步较晚、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切实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职能,提高执行监督精准度,为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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