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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做好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yszk@pbc.gov.cn">yszk@pbc.gov.cn</A>。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繁昌路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动产融资登记部 (邮编:2012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统一登记办法”字样。

  4.将意见传真至:021-2067906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5月19日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服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登记服务有关活动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办理。

  第七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办理前,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

  第九条  登记内容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财产的描述、登记期限。

  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金融机构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个人的,应当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

  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

  第十条  担保权人应当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统一登记系统。统一登记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担保权人。

  第十一条  担保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担保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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