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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银行卡规定》答记者问

  切实贯彻落实民法典
  规范银行卡交易秩序 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为贯彻落实《民法典》,规范银行卡交易秩序,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银行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近日,民二庭负责人就《银行卡规定》所涉主要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银行卡规定》出台的背景、起草过程和意义。
  答:《银行卡规定》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颁布具有针对性、适用性、有利于保护人民权益的司法解释,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政治担当。《银行卡规定》的出台,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金融产品新模式,依法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从新发展阶段出发,依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为化解金融风险、提高我国金融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高度政治自觉。
  作为一种便捷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在我国得到广泛使用。随着移动互联网向数字时代快速演进,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金融产品和金融科技的新发展在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改善的同时,也伴生着相关法律风险。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银行卡盗刷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潜藏着较大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着力破解银行卡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通过多次召开法院系统座谈会、金融系统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对银行卡民事纠纷相关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最终形成《银行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委员会审议《银行卡规定》送审稿过程中,遵循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原则,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参会,与会者对《银行卡规定》送审稿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银行卡规定》的出台,凝聚了社会各方才智,体现了社情民意。
  《银行卡规定》根据《民法典》有关格式合同条款效力、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的规定,对银行卡盗刷、息费违约金条款、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在银行卡产业法治化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作用。其关于银行卡网络盗刷问题的规定,对于适应金融科技发展需要,加强银行卡网络交易安全保护,健全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问:《银行卡规定》关于银行卡盗刷问题的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请您谈谈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关于银行卡盗刷交易的相关规定。
  答: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银行卡规定》第十五条对两种盗刷类型进行了界定。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该规定将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银行卡规定》规治的银行卡盗刷交易之外,原因在于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实质是持卡人的授权交易。
  关于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认定,《银行卡规定》主要从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认证规则两个方面在第四条和第六条进行了规定。《银行卡规定》第四条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分别在第一、二款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予明确的是,《银行卡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持卡人在主张存在银行卡盗刷事实时可以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完成其初步举证责任。该规定的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主张,而并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个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持卡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持卡人提交的该款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使人民法院对存在银行卡盗刷的事实形成初步确信。由于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故依据证据法上 “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占有上述证据的主体即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卡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与举证责任分配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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