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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试点以来全国首例耕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李波</P>
“参加庭审旁听受益匪浅,认识到砂石企业要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建设,庭审后要向砂石厂员工及身边的企业大力宣传,做好保护生态、保护自然方面的工作。”在毕节市中级法院庭审现场,砂石公司代表对《法治日报》记者说。这场耕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今年贵州检察机关积极审慎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的一个缩影。</P>
202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自然资源部共同确定贵州为耕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地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共同选择毕节市七星关区、黔西市(原黔西县)作为本省耕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办理了黔西市某砂石有限公司等一批违法占用耕地民事公益诉讼案。</P>
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发力,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目标,针对非法占用耕地现状、耕地受破坏程度、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等积极沟通、共同研判,在机制建设、执法办案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推动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有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P>
释法说理 协助耕地保护</STRONG></P>
2017年,黔西市某砂石有限公司获取采矿许可证后,在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地从事砂石开采活动。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多次通过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方式,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采砂,将矿区范围外的土地用作工业场地,并在场地上加盖钢架棚用于架设生产设备、堆放砂石,共非法占用农用地0.509公顷。</P>
在办案过程中,通过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部门释法说理,该公司主动申请办理了部分农用地的使用手续且恢复了部分农用地,但剩余0.3684公顷农用地尚未恢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P>
2020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黔西市某砂石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P>
2021年4月2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黔西市某砂石公司立即停止对农用地0.3684公顷的非法占用,限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复垦修复,并经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P>
据悉,在办理黔西县部分砂石厂违法占用耕地案件中,自然资源部门积极配合,与检察机关联合排查全县辖区内砂石厂,针对相关专业知识如基本农田划定、颁发采矿许可证条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程序等问题及时作出专业答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排查出来的砂石厂进行现场勘测,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P>
截止目前,自然资源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9件,均已立案办理,目前已履行诉前程序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份,行业治理检察建议1份,移送1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线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件。</P>
庭审教育 提升生态保护意识</STRONG></P>
据了解,为更好地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助力耕地保护的庭审警示教育作用,此次庭审邀请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自然资源部门执法人员代表、砂石公司负责人代表参加旁听。庭审后,省人大代表薛朝萍表示:“通过旁听庭审感触很深,感受到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希望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P>
近年来,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的信息共享,实时互通信息,共同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P>
据了解,试点工作以来,贵州省三级检察机关、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联合调查等方式对所涉案件线索占地面积、土地性质、情节轻重、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土地资源受破坏状况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依据。</P>
此外,省检察院针对基层院人手短缺、办案力量薄弱、试点工作推进难度大的问题,建立了以省院为指导、市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一体化办案模式,试点案件全部由省、市、县级院共同成立专案组,共同研判案件性质、办案思路等,确保案件办理质量。针对涉土地案件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具体特点,从刑事检察部门选调人员共同参与案件办理,对涉案刑事犯罪、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同步审查、无缝衔接,有力提升了办案质效。</P>
“通过旁听这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深受启发,下步将进一步加大土地资源管理执法力度,指导好企业家依法生产和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执法代表说。</P>
试点机制 实操案件办理</STRONG></P>
近年来,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最高检、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双方积极主动对接沟通,加强对市、县检察机关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召集试点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联合督导等工作机制,为加强部门协作提供了规范依据。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检察机关、自然资源部门“两长”分别担任组长,且亲自靠前指挥办案,有力推动了案件的办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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