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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
保险集团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由集团高级管理层负责,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应对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产寿分列】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第十二条 【自留责任】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人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巨灾风险安排】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巨灾再保险。
第十四条 【交易对手选择】保险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信息告知义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及时将影响再保险定价和分保条件的重要信息向再保险接受人书面告知;再保险合同成立后,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及时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重大赔案信息、赔款准备金等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计算、准备金计提及预期赔付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应加强再保险合同管理,及时完成再保险合同文本或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的签订。
第十七条 【资金结付】再保险分出人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再保险保费,再保险接受人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赔款。
第十八条 【业务档案管理】保险人应当建立再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再保险业务合同文本、账单、赔案资料及相关往来文件资料,及时进行电子化处理并存储到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集中度管理】保险人应建立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对分出业务集中于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和与其关联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情况进行监测和管控,防范信用风险。
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时,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总比例,不得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
第二十条 【临时分保】保险人应当正确识别自身临时分保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临时分保管理制度。保险人承保的业务超过其承保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应当在承保前完成临时分保安排。
第二十一条 【境外分出监测】保险人开展境外分出业务的,应当建立境外分出业务监测制度,每半年对分保至境外的再保险业务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应对措施,保证再保险交易安全。分析报告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流动性管理】保险人应当建立再保险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再保险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定重大赔付案件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确保发生重大赔付时及早识别和应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保险人在与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再保险价格与条件,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保险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 【新型风险转移产品】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保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业再保险人的人员要求】中国境内的专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配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
第二十六条 【直接保险人的从业要求】直接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总公司统一办理,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
(二)设立独立的再保险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1亿元的,应配置不少于3名独立于直接保险业务的专职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3亿元的,前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
(三)建立完整的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和独立的分入业务信息系统模块,并与财务系统自动对接,实现分入业务与直保业务的独立管理;
(四)制定合理的、详细的年度分入业务发展计划。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二十七条 【职业操守】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恪尽职责,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新合同设计】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 【履责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寄送账单、结算再保险款项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险费、摊回赔款、摊回手续费以及摊回费用。
第三十条 【信息告知义务】保险经纪人应当将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再保险分出人。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人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三十一条 【案件理赔】应再保险分出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进行赔案的理赔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再保险准备金】保险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准确、足额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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