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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3)
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在有关精算规定责任准备金下,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在评估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
第三十三条 【偿付能力报告】保险人偿付能力报告中涉及再保险业务的内容,应当符合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外国再保险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及自留保费】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等有关制度的要求。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费以其总公司直接授权的额度为限。
第三十五条 【合约、临分的分类经营】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对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业务进行分类和经营,不得以临时分保名义变相经营合约分保业务。
预约分保等非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的再保险业务属于合约分保业务,应当按合约分保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信息报送】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会计年度再保险经营管理情况:
1.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
包括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手续费以及摊回、赔款以及摊回等情况。
直接保险公司还应报送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摊回赔款等情况。重大保险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3000万元以上的理赔案件。
2.经总精算师签署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各类准备金提取办法和金额。
3.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财产保险公司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将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业务,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50%的交易情况,以及管理该业务信用风险的相关措施。
4.巨灾风险安排情况,包括巨灾风险累积、巨灾风险自留额及其确定方式、巨灾风险的再保险分出安排等情况。
5.再保险保费、赔款的应收、应付情况,包括余额、账龄结构、原因分析等,特别是应收应付账龄超过180天的情况。
(二)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本会计年度再保险安排有关情况:
1.财产保险公司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及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净自留额。
2.直接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情况,主要包括再保合约的增减、合约分保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额接受人的变化等情况。
3.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注册地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法律出具的有关其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意见书或者经营状况意见书,以及总公司对其授权的承保权限和自留保费额度。
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信息报送】保险联合体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银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业务分析报告以及与境外再保险交易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则1】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三十九条 【罚则2】办理再保险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定。不能适用本规定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实施及过渡期】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3日发布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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