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2)
第二,根据个案难易程度、当事人司法需求等具体情况进行甄别,实现审判质量效率双提升。《意见》第四部分规定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在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程序等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时,对简单案件分别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快速审理、二审程序从快办理等,实现快慢分道、繁简分流。例如,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当事人不服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促进案件审理过程的简化提速,实现审判组织与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切实优化司法资源配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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