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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律师业务的探索与发展”研讨会在京举行
□ 杜磊
5月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主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东卫律师事务所、星来律师事务所、周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企业合规律师业务的探索与发展”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学界、检察机关、律师界以及企业界的代表,围绕“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与律师参与”“企业行政监管激励与律师参与”“企业合规不起诉与律师辩护”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陈卫东教授指出,企业合规承担着“中和犯罪”的重任。从实体法视角看,事先有效的刑事合规可以切断企业和员工犯罪的联系,只要企业成员的决策和行动超出了企业授权范围或企业合规要求,就不能归结为企业的意志和行为,可以考虑把事先有效的刑事合规列为阻却单位犯罪成立的法定事由。从程序法的视角看,我国尚未建立真正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刑事合规和不起诉之间并未形成“附条件关系”,未来有必要以立法机关授权的方式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扩展至企业犯罪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从检察机关和企业合规之间的关系、试点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下一步改革方向三方面提出了五点意见。第一,检察机关推进的企业合规仍然是以专项合规为主,与其他相关部门主导的合规和企业自身进行的合规有较大区别;第二,检察机关促进企业合规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立足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方式促进企业合规;第三,要完善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方式方法,可以在对涉企业犯罪案件的批捕、变更强制措施、提出量刑建议等环节均积极探索促进企业合规;第四,着力解决法定办案期限与考察期限的冲突问题。一是在批捕阶段,可以采取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解决这些问题。二是对于确有起诉必要的案件,在起诉之后,通过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方式继续对企业进行激励,促推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第五,下一步对不犯罪但违法的企业,在适用绝对不诉的同时,可以要求进行合规整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晓娜主持了第一单元“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与律师参与”的讨论。周治成先生指出,市场上流行的合规管理体系和合规计划其实不完全相同,而且,企业合规不是可复制的标准化产品而是定制化产品。庄燕君律师指出,企业合规的原动力并非社会道德,而是与企业利益权衡以及职业经理人规避风险的主观意愿相关。而且,国企、外企、大型民企、新创小型民企在合规体系搭建方面应存在差异化。王唯宁律师指出,刑事律师具备展开合规业务的天然优势,但也要注意对因商业模式及行业知识的相对陌生带来的潜在劣势方面进行增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指出,企业要牢固树立企业合规的价值观,要将企业合规由业务升华为信仰,要为企业量身定制合规体系,应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的合规问题,尽量将其纳入合规体系。此外,必须给企业员工配套制作书面操作指南,加大企业内部合规体系教育以及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王兆峰律师主持了第二单元“企业行政监管激励与律师参与”的讨论。钱列阳律师指出,目前尚没有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合规标准,给刑事律师带来了风险。陈雄飞律师指出,企业合规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刑事领域只有禁止性规定,没有明确、细化的“规定动作”,构建中国的刑事合规必须要补上这个短板。赵运恒律师指出,现在兴起的合规是以刑事法为基础的刑事合规,但最高检推行的刑事合规必然会延伸到行政监管领域。刑辩律师应利用刑辩经验和对违法性实质认定的特长,紧紧围绕行政监管责任和刑事责任统筹考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雷指出,应当对企业合规究竟是理念问题、制度问题还是标准问题予以明确。建议未来全国人大进行试点授权,针对企业合规设置独立的不起诉制度。
法治日报社编委、理论部主任蒋安杰主持了第三单元“企业合规不起诉与律师辩护”的讨论。姜淑珍检察官指出,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可以不止于刑事案件所直接关系的专项合规,也可以是企业的系统性整体合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指出,企业合规不起诉在实务操作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形成统一模式,因此,律师在合规不起诉业务中,应根据各地试点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辩护,以期取得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对宣告刑可能超过三年的涉企案件,律师也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依托“六稳”“六保”政策,做好认罪认罚相关工作,争取较为宽缓的刑事处罚。应当在侦查阶段,尤其是审查批捕环节做好辩护工作。此外,律师应当根据涉案企业所涉罪名、企业性质等,指导企业制定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做好相关审查评估材料,切实体现涉罪企业合规整改的效果,达到预期目的。刘卫东律师指出,针对附条件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模式,应首先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合规条件,律师应尽可能提前介入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执行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奋飞指出,企业合规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属于交涉性辩护的新发展,辩护律师首先应通过与检察机关积极地沟通、协商和对话,说服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纳入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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