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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gcfgsysz@nhs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保障法意见反馈”。
二、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司法规预算处(邮编:1008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保障法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附件: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国家医疗保障局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21年6月15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STRONG>
目 录</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筹资和待遇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四章 医药服务
第五章 公共管理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STRONG>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高质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SPAN>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第三条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保障相关的筹资运行、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价格管理、招标采购、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SPAN>医疗保障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多层次的原则,不断满足公民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 </SPA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SPAN>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工作。
乡(镇)</A>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SPAN>国家鼓励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多渠道筹资,确保医疗保障基金筹资稳健可持续。
第八条 </SPAN>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医疗卫生行业协会等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
第九条 </SPAN>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公民应当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A>
第十条 </SPAN>国家大力培养医疗保障人才,建立医疗保障人才职称等制度。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在</SPAN><SPAN style="TEXT-INDENT: 2em">医疗保障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SPAN>
第十一条 </SPAN>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保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医疗保障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SPAN>筹资和待遇</STRONG>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第一节 基本医疗保险</STRONG></SPAN>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并实行用人单位统一代扣代缴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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