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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3)
第二十四条 (配合提供材料)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重大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由银行保险机构按规定报告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动态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配合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的动态管理,及时统计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监测是否符合关联交易集中度的有关规定,定期向银行保险机构提供与其开展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并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预警提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发行债券)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主动学习监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主动学习了解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政策,严格自我约束,践行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大股东权利,不得利用大股东地位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配合风险处置)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开展风险处置,严格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主动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稳定,依法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配合检查调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现场检查、调查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采取的有关措施,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要求。
第三十条 (信息报送)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制定并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审核程序、责任部门等,保证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声誉风险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品牌形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监测到与其有关的、对银行保险机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应当就相关事项及时向银行保险机构通报。
第三十二条 (风险隔离)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加强其所持银行保险机构同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不得利用银行保险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或放大非持牌金融机构信用,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资本规划)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以及风险状况,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编制实施资本中长期规划,促进银行保险机构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保障银行保险机构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资本补充)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多渠道、可持续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银行保险机构补充资本时,大股东应当履行资本补充义务,不具备资本补充能力或不参与增资的,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增资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第三十五条 (利润分配)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应支持其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
(一)资本充足率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偿付能力不达标的;
(二)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低于C级或监管评级低于3级的;
(三)贷款损失准备低于监管要求或不良贷款率较高的;
(四)银行保险机构存在重大风险事件、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
(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应分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股东承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就有关责任义务出具书面承诺,并积极履行承诺事项。大股东出具虚假承诺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银保监会可以约谈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股东权利协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鼓励支持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行使股东权利等有关事宜开展正当沟通协商,协调配合中小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或质询权等法定权利。
第三十八条 (不得阻碍中小股东)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银行保险机构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设置其他障碍。
第三十九条 (关注其他股东)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关注其他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有关情况,发现存在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应及时通报银行保险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章 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第四十条 (管理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管理的最终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长是处理银行保险机构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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