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医师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7月9日。</P>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师管理工作。
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共同节日。
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和其他医务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医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
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可以分为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等。
医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二年。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注册的执业类别,应当与所取得的医师资格类别相一致。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与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医师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当以其中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备案等手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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