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3)
国家鼓励医师和其他医疗卫生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第二十八条 医师实施药物治疗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第三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积极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十一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紧缺人才培养。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探索和完善待遇保障、质量控制、使用激励等相关政策,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三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第三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
(二)在医学研究中开拓创新,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
(五)在疾病防控、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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