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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对其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整体规划、统筹实施。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和开展职业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类型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和农村职业教育,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每年5月第2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条 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确定市、县人民政府管理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招收接受职业教育的留学生,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证书、资历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类型,分为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中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职业中等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专科、本科教育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职业高等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国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并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国家将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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