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2)
第十六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与劳动技术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为其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或者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职业教育宣传推广等活动。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或者根据授权制定本行业职业教育相关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企业、社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鼓励企业将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奖助学金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办学,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建设或者鼓励、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学徒制度,鼓励产教融合型企业和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和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治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专业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职业中等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职业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本科层次教育的职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专科层次职业高等学校举办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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