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3)
第三十一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组织建设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职业学校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
职业学校应当设立由行业、企业、社区、校友等方面代表组成的议事协商机构,发挥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作用,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发展。
第三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基于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教学过程和学习制度;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实行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培养。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职业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第三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多种形式,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
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适应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七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并可以提取一定比例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种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保障职业学校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学校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专业化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学院,支持高等学校设立职业教育教师教育专业;鼓励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和企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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