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5)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学员)实习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学员)实习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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