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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审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7月9日。</P>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按照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原则上应当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九、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监督。”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三款修改为:“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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