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6月18日,贵州高院发布贵州省2020—2021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野生动物保护、人文遗迹保护等类型,经过案例征集、推荐、严格评选等环节,确保了案例的广泛性、全面性和权威性。
此次选取的十个典型案例具有鲜明的特点和典型意义,有的案件体现了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的案件贯彻《长江保护法》绿色发展的原则,有的案件落实了恢复性司法理念,有的案件展现出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发展。这些典型案例对于进一步统一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加强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都能够起到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
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被告单位贵州省镇远县宏宇锌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秦柳峰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宏宇锌业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锌锭、锌附产品、工业硫酸,秦柳峰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该公司在厂区内建设了1号临时渣库和3号临时渣库堆放浸出渣。2014年底,该公司建设了“电解锌生产浸出渣无害化处理”项目,并在公司外围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了2号临时渣库作为配套设施。 该无害化处理项目及2号临时渣库至今未经有关部门验收。2015年3月至6月,该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将原堆放在车间的浸出渣转运至2号临时渣库。2015年6月底,公司停产时尚有约10000吨的浸出渣堆放在3个临时渣库内没有处理。期间,黔东南州环保局和镇远县环保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但截至2018年9月,宏宇锌业公司仅自行处理废渣1648.53吨,尚未处理的废渣共计10763.08吨,且未采取有效防淋、防渗、防流失等措施,导致危险废物随雨水进入外环境。2018年11月,镇远县人民政府垫资代为处置了该公司堆存的全部废渣,支付了处置费用5906485元。后被告单位宏宇锌业公司及被告人秦柳峰向镇远县人民政府偿还了120万元。2019年10月,在镇远县人民法院组织下,被告单位与政府部门就余款4706485元达成还款调解协议。经认定,浸出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废物。经鉴定,宏宇锌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浸出渣中的镉、锌已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宏宇锌业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浸出渣是危险固体废物,仍然将大量浸出渣长期贮存、搁置在未经验收的临时渣库内,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行为,被告人秦柳峰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非法处置的行为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被告单位宏宇锌业公司、被告人秦柳峰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判决被告单位贵州省镇远县宏宇锌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秦柳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将几年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堆存在临时渣库,且未采取有效防淋、防渗、防流失等措施,导致危险废物进入外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处置”行为是积极的作为,但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系消极的不作为,未合理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人民法院秉承依法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理念,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处置行为,对污染环境罪的准确认定具有典型意义。同时,本案中,当地政府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代为处置了危险废物值得肯定。人民法院督促被告单位偿付政府部门的代履行费用,体现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
二、被告人陈中伟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陈中伟等一行九人驾车到贵阳市花溪区游玩,陈中伟之子陈某某(未满14周岁)央求燃放当天从家中带来的炮仗,陈中伟用打火机点燃柱香,让陈某某和杨某某(未满14周岁)燃放炮仗,并告诫两个孩子只能在土坑里燃放。后陈中伟离开,在距二小孩约10米处挖野菜。陈某某、杨某某在燃放炮仗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陈中伟发现起火后即用树枝进行扑救,但由于风助火势无法扑灭,在场的陈某等人先后报警,后一行九人驾车离开。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433亩,其中乔木林地352亩、苗圃地39亩、特殊灌木林地2亩、宜林地40亩。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中伟违反国家关于林区禁火的相关规定,在游玩时未尽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433亩的后果,不仅给集体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破坏了自然环境资源,认定陈中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森林火灾虽然系两名未成年人燃放炮仗引发,但用于燃放炮仗的柱香是被告人陈中伟点燃后交给两个孩子的,陈中伟已经预见孩子燃放炮仗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却未尽到监督看护的义务,对此次森林火灾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审理表明,要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监护人要尽到监管未成年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不分长幼。从家庭、学校到社会,人人都应当树立生态环境守责意识,形成全社会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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