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
三、被告人杨永庆等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底,被告人杨永庆、万文成、万江平等人共同出资在清镇市麦格乡新厂村雷打岩租用挖机以揭盖山后深挖的方式大肆非法开采铝土矿38330.6吨销售牟利。被告单位盛泰仁和公司、宇杰鼎盛公司明知系非法开采的铝土矿仍予以收购。经现场调查,麦格乡新厂村雷打岩因非法开采造成林地等土地资源破坏,杨永庆等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80万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永庆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单位盛泰仁和公司、宇杰鼎盛公司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杨永庆等被告人处以一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盛泰仁和公司、宇杰鼎盛公司判处罚金,在追究实际控制人窦勇、黄勇刑事责任的同时宣告禁止令。
【典型意义】
本案非法采矿采取的是掠夺式甚至破坏性的开采方式,不仅造成数百万元的矿产资源损失,同时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关注本案中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引导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将该悔罪表现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案件审结后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开展修复,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落实了“以修复为中心”的环境司法理念。同时,本案还宣告禁止令,防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其他经营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四、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肖廷开、肖海波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至2019年1月,肖廷开、肖海波未经允许,在习水县习酒镇关龙山天然溶洞以及周边集体土地上修建观龙潭山庄经营餐饮业。山庄由两栋依山势、邻溶洞、跨暗河、靠公路的建筑物以及洞内外附属设施构成。在修建过程中,损毁林地1500余㎡;在溶洞内修建酒窖造成溶洞壁4处石芽约20㎡、石钟乳一处约15cm破坏;在地下河河道及出水口处修建支撑柱及鱼池影响水流通行效果及流水方向导致行洪不畅,曾冲毁路政设施;修建过程中产生一脱离母体的孤石对下方过往车辆及行人有重大威胁。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周边地表直接排放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肖廷开、肖海波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已被判处刑罚。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肖廷开、肖海波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606294.59元;赔偿环境服务功能损失79613.8元;承担评估费用128000元;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肖廷开、肖海波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一是破坏土地及林木资源;二是破坏溶洞特有的环境功能和生态价值;三是阶段性污染暗河;四是加剧自然灾害致害程度;五是存在遭受地质灾害事故的高风险。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依法对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请肖廷开、肖海波承担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贵州省首例涉喀斯特溶洞地质资源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贵州属于典型的喀斯特地貌,溶洞和暗河众多,奇特壮观。溶洞具有生态、景观、科考、旅游等环境复合价值,但溶洞生态环境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往往不可逆转。本案二被告为牟取私利,肆意开发溶洞,对溶洞及周边的生态造成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及赔偿责任。本案涉及林地、溶洞、河道、水体等多种环境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生态环境要素的一体化保护。本案的审理对于加强喀斯特地貌的司法保护具有典型意义。同时,本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审判部门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由于二人尚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对违法建设的山庄进行了拆除并开展修复工作,体现人民法院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环境治理的终极目标。
五、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诉夏康、冉龙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夏康通过微信网络购买象牙大佛像、象牙小佛像、象牙手串各一件,后又分别以购买价增加 200 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冉龙杰。经鉴定,涉案象牙制品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象牙大佛像301.2克,象牙小佛像113.2克,象牙手串89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二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制品),已经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量刑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夏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冉龙杰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依法予以没收;夏康、冉龙杰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费印制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5000份,在指定范围内义务发放;并就违法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告向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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