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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5)

【典型意义】

近年来,贵州法院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努力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本案所涉矿区位于乌江水系六池河上游,毗邻3A级景区凤冈县知青文化园。人民法院落实《长江保护法》“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要求,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同时,修复方案摒弃以往“为治理而治理”的传统矿区修复思维,要求修复效果与毗邻的知青文化园景区中的知青茶山的自然景观相协调,将矿山环境治理修复与“茶旅一体化”产业发展有机结合,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和茶产业、旅游产业的协调保护、融合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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