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答记者问(2)
第十六条对刑事政策的把握作了三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全面贯彻,主要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落实宽严相济总体要求,这是第一款规定要旨。这一要求适用于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环节。要注意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要重视收集审查证明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组织架构、内部分工、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证据,明确各犯罪嫌疑人的层级地位、具体行为和作用大小。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情况,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突出重点从严打击,这是第二款规定要旨,指导我们在政策执行中如何落实好从严的要求。对于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包括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依法从严惩处。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更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上述人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该羁押就要予以羁押,一般应提出从重的量刑建议,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
三是区分对象从宽处理,这是第三款规定要旨,指导我们在政策执行中如何掌握好从宽的标准。要准确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主从犯,对于经应聘入职仅领取少量工作报酬、按照工作指令仅从事辅助性、劳务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诈骗数额较少、发挥作用较小的从犯,以及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中的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更好地教育帮助他们知错悔过,投入正常学习生活。
3.问:针对手机卡、银行卡的“两卡”犯罪,《意见(二)》专门作出三条规定。为什么《意见(二)》要把“两卡”犯罪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规定?《意见(二)》涉及“两卡”犯罪的规定有什么特点?人民法院打击“两卡”犯罪有什么具体举措?
最高法答:全方位、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全面惩处方针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基本方针,就是不仅要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要斩断其犯罪链条,铲除其周边犯罪黑灰色产业链。非法交易的“两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水源”,“两卡”非法交易泛滥,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因素。现在,打击“两卡”犯罪,是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是势在必行的,也是刻不容缓的。因此,《意见二》的第七、八、九条全面规定“两卡”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打击“两卡”犯罪的法律依据,方便执法办案,确保准确、有力、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意见二》对于“两卡”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依法、从严和准确三个方面。首先,《意见二》是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七、八、九条主要解决对“两卡”犯罪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处理的问题,不论是主观“明知”的认定,还是“情节严重”的认定,都是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细化,没有突破、超越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对“两卡”犯罪我们秉持从严惩处的态度,主要还是基于“两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要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源头治理,实现釜底抽薪的效果,必须通过从严惩处、有效震慑来达到遏制、预防犯罪的目的。最后,在依法、从严的前提下,我们还要坚持准确认定,《意见二》结合司法实践,不仅对于手机卡、信用卡的打击范畴进行科学合理界定,如手机卡区分是交易“他人”的手机卡等,也对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两卡”犯罪在主客观方面都予以具体而客观的规定,如主观“明知”的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等,确保更加准确全面客观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去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向全国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打大打击力度,提高审判效率,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两卡”犯罪分子。下一步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用足、用好、用准《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加大对“两卡”犯罪分子特别是团伙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累犯惯犯的打击力度,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周边黑灰产,加快审判进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组织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同时,我们也会继续配合推进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坚持打击、整治、防范同步进行,深化犯罪预防,落实社会共管共治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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