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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在2021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贩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人死亡后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等。

(一)夏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严惩大宗毒品犯罪,依法判处三人死刑一人死缓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孙某共同为贩卖而非法收买毒品。2016年2月上旬,王某某多次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孙某陆续向陈某某银行卡汇入部分购毒款。同年2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携带约3.5千克氯胺酮、5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94克海洛因从湖北省潜江市出发,于次日凌晨到达南京市,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王某某、孙某。王某某、孙某等随后将此批毒品贩卖给他人。同年2月10日至13日,王某某、孙某为收买毒品,分别以现金和汇款方式向夏某某、陈某某支付购毒款,王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夏某某、陈某某,商定购买毒品的数量、价格及质量,最后约定上家将约10千克甲基苯丙胺、24千克氯胺酮、一块海洛因运输至南京市。2月13日,陈某某雇佣姜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黑色奇瑞轿车携带毒品,夏某某雇佣杨某(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奥迪轿车从湖北省潜江市前往南京市。次日,陈某某与王某某在南京市一高速公路出口见面,后将藏有毒品的黑色奇瑞轿车开至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厂内停放,并将部分毒品转移至王某某所借白色途观越野车上。王某某安排孙某验货、分装,随后将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

2016年2月14日,公安人员在南京市中央北路将王某某抓获,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12克;从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租住处查获氯胺酮12922.72克,甲基苯丙胺4006.91克,海洛因181.93克;从停放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厂内的黑色奇瑞轿车后备厢内查获氯胺酮8938.12克,甲基苯丙胺4939.15克。同日,公安人员在南京市江宁区某洗浴中心将夏某某、陈某某抓获,从夏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海洛因0.85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药丸0.921克。2月15日,公安人员将孙某抓获,从其住处查获海洛因1.284克、甲基苯丙胺9.432克、氯胺酮23.819克。

王某某于2016年2月10日、14日从夏某某、陈某某处取得毒品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向谢某某、李某等人贩卖毒品氯胺酮2786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孙某的死缓刑。202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死刑,该三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包括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三种毒品,其中氯胺酮高达20余公斤,甲基苯丙胺近15公斤,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夏某某系毒品再犯,王某某、孙某系累犯,陈某某在毒品犯罪中积极主动,长途运输毒品、收取毒资等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死刑,判处孙某死缓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立场。

(二)陈某某贩卖毒品案——依法惩处贩卖新型毒品“蓝精灵”(氟硝西泮)的毒品犯罪

简要案情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观前街酒吧街、某酒店房间等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104粒,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110元。其中,先后14次向吕某某贩卖毒品氟硝西泮片剂共28粒;2次向宋某某贩卖毒品氟硝西泮片剂共10粒;8次向张某贩卖毒品氟硝西泮片剂共66粒。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溶于水后有的呈淡蓝色,有的无色无味,不易被人发现,具有极强的伪装性。氟硝西泮具有催眠、遗忘、镇定、抗焦虑、肌肉松弛和抗惊厥作用,其中催眠和遗忘的作用尤为显著,与酒精合用时可出现过度镇静、错乱等反应,危害性较大,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氟硝西泮会使人产生“顺行性遗忘”的特性,将它作为“蒙汗药”,使受害人失去意识,以达到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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