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
被告人陈某某在酒吧、夜店附近贩卖氟硝西泮片剂20余人次共计104粒,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人民法院根据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阿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依法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犯罪
简要案情
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阿某某、吉某某(均系彝族)在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某村村口,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李某某、刘某、邓某等人,其中阿某某贩卖毒品8次,共计1.4克;吉某某参与贩卖毒品2次,共计0.4克。同年10月23日,公安人员从阿某某、吉某某暂住地查获毒品海洛因11小袋,净重2.3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阿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当前,农村地区不同程度存在毒品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遏制。本案是发生在农村地区的贩卖毒品犯罪,被告人阿某某单独或伙同吉某某多次向多人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造成毒品在农村扩散。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阿某某贩卖毒品3.7克,虽然未达数量较大标准,但系多次贩卖,属于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人民法院结合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四)马某某等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依法严惩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
简要案情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明知盐酸羟亚胺系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物品,仍商议共同出资生产盐酸羟亚胺。后由胡某某提供生产工艺图纸,马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由其出面寻找场地并负责生产,并聘请被告人许某某作为技术员进行指导。李某某通过他人租用了山西省介休市某公司作为生产窝点。后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组织刘某甲(另案处理)等工人在上述生产窝点生产盐酸羟亚胺。2019年12月,马某某、胡某某以人民币52万元的价格从无销售资质的被告人刘某乙处购买了5010千克国家管制的二类易制毒物品溴素及12000千克国家管制的三类易制毒物品甲苯,运至上述生产窝点用于生产盐酸羟亚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中旬期间,马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等人在上述生产窝点内共计生产2723.67千克盐酸羟亚胺。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祁某某等人先后15次将上述盐酸羟亚胺中的1470千克出售给他人。其中,马某某参与15次出售共计1470千克;胡某某参与6次出售共计630千克;李某某参与7次出售共计900千克;周某某参与4次出售共计615千克;王某某参与4次出售共计300千克;祁某某参与2次出售共计100千克。
2020年1月,马某某、胡某某将上述生产的部分盐酸羟亚胺从山西省介休市转移至江苏省建湖县藏匿。同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藏匿地点查扣了1253.67千克盐酸羟亚胺、6桶260.69千克的固液混合物。经鉴定,上述扣押物检出羟亚胺及邻氯苯基环戊酮。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强化毒品源头治理,必须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坚决防止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本案是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盐酸羟亚胺的案件,盐酸羟亚胺是用于生产毒品氯胺酮的基础原料,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纠集并伙同他人有组织地大肆非法生产和销售盐酸羟亚胺,产量达到2723.67千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其中1470千克被非法销售后流入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很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十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一百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五)朱某某贩卖毒品没收违法所得案——毒品犯罪人死亡后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简要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3月至7月间,在江苏省启东市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752.6克(其中4001克甲基苯丙胺系贩卖未遂),其通过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直接获得共计人民币435360元。启东市公安局于侦查阶段扣押朱某某现金4770元,并先后冻结其银行卡内存款19.1万余元。后朱某某因病死亡,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朱某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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