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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合同行政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于今年年初启动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修订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于2021年7月25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A>),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scs603@samr.gov.cn">scs603@samr.gov.cn</A>,邮件主题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25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经营者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订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应当实行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通话录音等,视为格式条款。
第六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应当字体清晰、语言简明、逻辑清楚,不得为消费者阅读和理解设置障碍。
第七条 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减轻经营者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减轻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四)免除或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要求对方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七)要求对方承担应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的责任;
(八)排除对方选择交易和服务的对象、数量、范围和内容的权利;
(九)排除对方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十)排除对方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十一)排除对方依法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权利;
(十二)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与其签订主要权利、义务、责任未确定的合同。
经营者应当将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交付消费者留存不少于一份。
第九条 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
(四)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
(五)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
(六)其他利用合同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单独或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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