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
第十二条 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名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设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开展格式条款点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合同信用工作,引导经营者建立合同信用档案、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倡导经营者守合同,重信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区域内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证明人;
(四)调取、查阅、复制、固定网络后台电子数据内容;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批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批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发布、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
为加强合同行政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出台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合同欺诈、恶意串通以及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合同违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办法》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履职,规范合同行为,纠正不公平格式条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实践,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立法计划,在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四五”时期基本建成高标准市场体系的目标。在当前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消费市场不断升级的大背景下,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必须要不断优化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升市场监管综合效能,才能建立与之适应的高水平监管体系。
近年来,经营活动中各类合同行为日趋活跃,全社会合同意识不断增强,对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监管工作的需要。如,《办法》对案件查处规定较多,管理举措相对较少,不能充分体现指导与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合同欺诈、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竞合,且行为隐蔽,实践中案件查处难度较大;重点领域格式条款监管缺少长效管理制度等。这些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办法》解决。同时,十多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坚持创新监管手段,通过专家评审、格式条款公示、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行政约谈、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逐渐形成了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这些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修改《办法》予以总结、推行。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2020年,我局网监司委托专家团队,就“合同行政监管法制建设”进行课题研究,先后赴北京、黑龙江、吉林等地实地调研,并在市场监管系统进行问卷调查,为《办法》修改提供支持。今年年初,《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市监法发〔2021〕14号)将修改《办法》列为部门规章第一类立法项目。按照立法计划要求,今年3月,我局网监司分别邀请有关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负责同志、合同行政监管专家评审委员会部分专家,对《办法》修改进行两次研讨,形成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初稿)》;4月,向市场监管系统征求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初稿)》的意见;5月,对各地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对合法合理建议尽量予以采纳,形成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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