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修法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治理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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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生 汪涛</P>
一间干净卫生的厕所,让安徽省宿松县许岭村村民老丁的幸福感提升了不少。</P>
几年前,许岭村村民家里的厕所大多是旱厕,私密性不好不说,夏天蚊虫滋生,空气污浊,冬天透风漏雪,卫生状况堪忧。“家里来了客人,都不好意思让他们用自家的厕所。”上厕所是一件平常的事,但老丁却皱起了眉头。</P>
今年3月1日,新修订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要求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加强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设计建设的技术技能培训与指导,老丁的“厕所尴尬”终于得到了有效解决。</P>
“乡里给了资金补助,还派了专人上门施工,贴了瓷砖、做了封闭,现在我家的厕所又亮堂又干净!”老丁说,新厕所用着很舒心。</P>
厕所是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小事,但背后却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新修订的《条例》着力于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施3个多月以来,已经收获一定成效。</P>
重点治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STRONG></P>
铜陵市铜官区的金隆集贸市场,地面整洁干净,各类蔬菜水果琳琅满目,商贩焦大姐正在热情地招呼顾客选购。</P>
“这把青菜买回去,配着香菇清炒一下,绝对又清新又可口。这片叶子有点残缺,我给您掐下来。”掐下来的菜叶,焦大姐顺手就丢进了一旁的垃圾桶。在金隆集贸市场,每一户商贩家门口都摆放了一个这样的垃圾桶。</P>
“几年前,金隆市场是周围最脏的地方,商贩们把烂菜叶、各种垃圾都随意地丢弃在摊位旁边,夏季处理不及时,隔老远就能闻见臭味。遇到下雨天,更是污水横流,顾客们都不愿意来买菜。”焦大姐说。</P>
今年,金隆市场进行了全面的升级改造,扩宽行道、疏通了下水道、商户摊位前配备垃圾桶,还在市场周围新增了多处垃圾集中转运点,每天定时转运市场产生的垃圾。焦大姐说:“市场改造之后,环境卫生提升了很多,来这里买菜的顾客变多了,我们的生意现在很红火。”</P>
金隆市场是《条例》施行后,公共场所卫生提升的一个缩影。除了菜市场,商场、景区、车站码头、校园周边、小餐饮店等都是居民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场所,这些地方人员流动密集,如果环境卫生出现了问题,甚至可能会造成疾病的流行。为此,《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P>
《条例》还明晰了责任,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卫生技术指导,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应当保证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向师生提供的膳食、饮用水、餐饮用具以及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施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做好功能分区和市场布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有序。同时,集贸市场内经营禽畜、水产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清洁消毒。</P>
随地吐痰最高罚款25元</STRONG></P>
“没想到我只是吐了一口痰,就被罚了5元!”阜阳市太和县居民赵某苦笑着说,以前从来没把随地吐痰当作一件严重的事儿,今天经过环卫部门监督员的宣传教育,明白了随地吐痰的危害,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再也不会这样了。</P>
赵某这5元罚款背后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条例》明确规定,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的,处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除了建立适当的惩罚机制,《条例》还提倡公民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例如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废旧电池,不露天焚烧落叶、冥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有不适症状时佩戴口罩,自觉保持勤洗手、分餐公筷等卫生习惯等。</P>
除了个人卫生习惯,《条例》还聚焦机关单位企业等组织的生产生活卫生。例如针对危险废物,《条例》要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对于各类生产生活垃圾,《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工地的宿舍、食堂、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城乡生活垃圾,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P>
没有规范地喂养宠物、饲养牲畜也有可能会造成环境卫生问题,甚至滋生细菌病毒,影响人体健康。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农村饲养家禽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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