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答记者问(2)
负责人: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涉及许多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内容,有五大亮点。
(一)扩展保护范围。一是明确品种权保护对象不受繁育方式限制。第三条规定了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不限于申请品种权时申请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二是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第四条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扩展到许诺销售环节;第五条明确对种植行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生产或者繁殖行为,从而将种植环节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第八条通过规定帮助侵权,将品种权保护明确延伸到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以及提供证明材料等帮助环节。由此,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构筑起对侵权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链条打击,有效丰富和拓展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水平推到了一个新高度。
(二)提升保护力度。一是提升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防止因诉讼周期过长导致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第十四条规定了先行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采取消灭活性等阻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等具体措施。二是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第十七条列举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明确对于多数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要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三是明确对品种权人的全面利益补偿。为全面保护品种权人的智力成果,确保其经济利益得到充分补偿,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品种权终止后又恢复权利的终止期实施费和临时保护期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保障品种权人在权利终止期和临时保护期内的利益亦能获得合理补偿。
(三)降低维权难度。一是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便利品种权人维权。对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情形,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将证明二者不属于同一品种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侵权人。对于被诉侵权物既可以作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为收获材料的情形,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物作为收获材料用于消费而非用于生产、繁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分子标记检测方法得出极近似结论的情形,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推定两者属于同一品种,将证明两者特征特性不同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交证据证明两者不属于同一品种。二是充分运用文书提供命令和举证妨碍制度,让不诚信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第十五条规定被诉侵权人拒不遵守人民法院的文书提供命令,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大大降低了品种权人的赔偿证明难度。为便于侵害品种权案件的证据固定和事实查明,第十六条规定,被诉侵权人有抗拒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转移、毁损被保全物等妨碍证明行为,致使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对于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第十六条还明确要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四)完善法律制度。一是明确科研例外,鼓励育种创新。借鉴专利法上的科研例外原则,第十一条对于育种领域的科研例外作出规定,明确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以及利用授权品种培育形成新品种后为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需要而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便利育种科研和改进创新。二是规定权利用尽原则和合法来源抗辩,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规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以及我国民法典的侵权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权利用尽原则和合法来源抗辩及其适用条件,并特别强调证明种子销售合法来源时除了要符合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和来源清楚等一般要求以外,销售者自身还需符合相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三是既依法保护农民自繁自用的权利,又防止滥用“农民特权”实施侵权行为。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典型的农民自繁自用行为作出界定,凡是农民在其家庭农村承包经营土地范围内的自繁自用行为,均属于侵权例外;第二款对典型的农民自繁自用行为以外的行为作出原则性指引,明确了应当综合考虑目的、规模以及是否营利等因素予以认定。
(五)规范鉴定程序。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明确了鉴定人、鉴定方法的选择以及重新鉴定的条件等。第二十条对实务中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推荐鉴定人的做法予以认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没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品种,可以采用行业通用方法进行鉴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才能申请复检、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防止拖延诉讼。
记者: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合法来源抗辩,出于何种考虑?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掌握?
负责人: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领域常见的抗辩事由。虽然品种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尚未通过立法形式得以确立,但已得到大量审判实践的认可。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其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市场交易过程中善意的交易相对人,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秩序。对符合合法来源构成要件的善意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是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的必然结果,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合法来源抗辩有助于引导销售者规范经营,引导品种权人溯源维权,进而打击真正的侵权源头。如果不规定合法来源抗辩,反而会迫使销售者成为真正侵权者也就是生产、繁殖者的“马甲”,致使生产、繁殖者逃脱侵权源头责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44条也为善意销售者免责留下了空间,合法来源抗辩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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